广州市重点污染源防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
一、根据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》、《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》(财建[2000]438号)文的有关规定,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,由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使用,其中之一是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防治的拨款补助。为提高重点污染源防治资金的使用效益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二、资金使用原则
1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;
2、专款专用,量入为出,不得挪用;
3、项目自筹资金原则上占总投资的60%以上。
三、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
1、削减污染物排放,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源治理项目;
2、深化污染治理,实施全面达标的污染源治理项目;
3、污染源企业实行清洁生产、节约资源、废物综合利用项目;
4、符合国家规定排污费使用范围的其它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;
四、项目的提出和申报
(一)市环保局每年6月根据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和年度环保重点工作提出“污染治理项目计划纲要”(下称计划纲要)。
(二)市环保局每年6月底前召开全市重点污染源治理计划工作会议,明确“计划纲要”要求,部署下年度污染治理项目计划申报工作。
(三)企业根据“计划纲要”确定明年污染治理项目,填报《广州市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经费预算申请表》(附件一)和《广州市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计划申报表》(附件二)各一式三份,由主管部门审查后于每年8月10日前送环境治理投资中心。市环境治理投资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后(技术论证程序见附件六),于9月10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、项目技术论证意见等有关材料报送到市环保局。市环保局根据“计划纲要“和技术论证意见筛选上报项目,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场地、自筹资金落实和现有治理设施运行等情况调研后,编制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计划,纳入市级环保部门预算报市财政部门。
(四)初步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,由市环保局通知项目单位办理项目报建手续。项目报建通过后,工程总投资200万元(含200万元)以上的项目按《广州市环保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》(待拟)的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工艺方案、设计和施工等的招投标工作;属于工程总投资少于200万元的项目,由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工艺方案等进行咨询论证。
(五)市环保局根据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材料,结合项目报建和项目调研情况,调整项目计划并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年度《广州市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计划》。
五、治理项目拨款程序
(一)列入《广州市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计划》的项目单位,在《广州市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计划申报表》“项目计划审批结果”栏中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下列材料:
1、项目请款报告,请款报告应明确治理项目银行专户的名称和账号,并由主管部门加具意见;
2、项目报建的审批意见;
3、广州市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协议书(附件三)一式五份;
4、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方案、设计图纸、工程预算各一式二份;
5、项目招投标文件或项目工艺方案的咨询意见;
6、项目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;
7、项目单位治理项目银行专户的自筹资金存款单据。
(二)市环保局审核项目材料,与项目单位签定《广州市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协议书》后,提出拨款进度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划拨补助资金。对排污费补助50万元以上(含50万元)的项目先拨付资金总额的60%,项目验收后再拨付余额;对排污费补助50万元以下的项目先拨付资金总额的80%,项目验收后再拨付余额。所有补助资金拨入项目单位治理项目银行专户,与自筹资金一并使用。
六项目的管理
(一)项目单位应按市环保局制订的“广州市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建设进度表”(附件四)填报项目进展情况,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。跨年度的项目每年1月底前向环保局报送上年度工程进度情况和用款情况。
(二)市环保局对治理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财务用款进行检查监督。
(三)项目单位应按规定使用资金,发现有下列情况者,市环保局、市财政局有权停止继续划拨并缴回资金。
1、违反财经纪律,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;
2、项目拨款后,3 个月内不动工的;
3、项目建设进展缓慢,补助资金拨付一年后未能竣工调试的;
4、不按时向市环保局填报项目进展情况的;
5、擅自改变已申报的治理工艺方案的。
七、项目的验收
(一)项目完工一个月内,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环保局提出工程验收申请。
(二)工程验收需报送下述材料:
1、《广州市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竣工验收表》(附件五)一式四份;
2、工程总结、工程财务决算报告各一式两份;
3、项目治理效果的环境监测数据一式两份;
4、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图纸一式两份;
5、项目报建审批要求的其它材料。
(三)项目的验收监测应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。
(四)工程财务决算有结余的,应将补助资金的结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专户。
(五)完成《广州市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协议书》的所有条款内容,污染削减(控制)指标已达设计要求,可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。
(六)若有部分指标未达到设计要求,市环保局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批准三个月的调试期,在调试期内经监测达到设计要求后再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。
(七)调试期内污染削减(控制)指标仍不能达到高等要求的,市环保局不安排拨付补助资金的余额并有权追缴项目的补助资金。
(八)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逾期未能通过验收的企业,不得申报新项目。
六、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。原《广州市污染源治理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暂行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广州市环境保护局
二OO三年十二月